关于注销逾期未校验医疗机构的公告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我委于2026年6月1日在“红旗区人民政府网”发起通知公告,要求红旗美昂医疗美容门诊部限期20日内提交校验申请,截至2026年6月22日仍未收到该医疗机构校验申请。根据《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卫医政发〔2009〕57号)第十条规定,现依法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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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名称 |
执业许可证号 |
机构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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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旗美昂医疗美容门诊部 |
MA9FGMNE541070217D1542 |
新乡市红旗区平原路佛力得酒店一楼西02号门面房 |
自公告之日起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被注销医疗机构名义开展诊疗活动,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特此公告。
新乡市红旗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6年6月2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