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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复议申请
发布时间:2022-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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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向红旗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需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
  2、 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在表内填写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住所地、详细的通讯地址、电话和邮编,并递交身份证复印件。
  3、 申请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在表内填写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全称、住所地、详细的通讯地址、电话和邮编,并递交法人执照或者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
  4、 委托公民代理的,同时递交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的复印件;委托律师代理的,同时递交授权委托书、律师执业证复印件及其所在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指派函。委托书中应注明受委托人的复议权限。
  5、 其他事项按照上表填写,内容过多可以另行附纸。
  6、 填表后,将该表一式两份连同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和申请人认为可以证明自己观点的证据材料一并递交给红旗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应诉室,提起行政复议申请;以收到上述全部材料之日起视为正式收到复议申请。(注:递交的所有材料要有一份申请人签字的证据材料目录)
  7、 申请书、委托书,应分别由申请人、委托人、被委托人签字。
  8、企业申请行政复议的,需要提交如下材料:
  (1)加盖单位公章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原件,一式两份)。行政复议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①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法人、其他组织名称,住所地、邮政编码,联系电话,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职务。
  ②被申请人名称。
  ③行政复议请求。行政复议请求可以表述为: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某具体行政行为,请求行政复议机关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变更该具体行政行为或者请求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对于不履行法定职责案件,行政复议请求可以表述为: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不履行某种法定职责,请求行政复议机关决定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确认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违法。
  ④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在这一部分,申请人可以表述支持自己复议请求的基本事实和法律依据;申请人还需要表述知道具体行政行为的时间和途径;对于不履行法定职责案件,申请人需要表述何时、通过何种方式向被申请人提出过要求其履行法定职责的申请,有何证据材料证明。
  ⑤申请人公章、申请复议的日期。
  (2)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存在的证据材料复印件(需核对原件)。
  (3)申请人为企业的,需提交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申请人为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需提交有关登记证明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证明书原件。
  (5)委托他人代理行政复议事项的,需提交:
  ①授权委托书原件。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代理权限和期限、委托日期,并由委托人签字。代理权限可以为:代为申请行政复议;代为承认、变更行政复议请求;代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代为举证;代为表明意见;代为查阅行政复议案卷;代为接收行政复议法律文书等。具体代理权限由委托人与代理人协商确定。
  ②以公民身份代理的,需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③以律师身份代理的,需提交律师事务所指派函原件、律师执业证复印件。
  (6)股份制企业的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以企业的名义申请行政复议,需提交:
  ①公司章程复印件;
  ②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或董事会决议复印件(需核对原件)。
  (7)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代表合伙企业参加行政复议的,需提交加盖合伙企业印章的执行合伙事务合伙人证明原件。
  (8)不具备法人资格且没有主要负责人的其他组织共同推选成员代表该组织参加行政复议,需提交其他成员共同出具的推选证明原件。
  (9)利害关系人申请参加行政复议的,需提交有关身份证明材料和存在利害关系的证据材料。
  (10)依照《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2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应该提供证明材料:
  ①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提供曾经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而被申请人未履行的证明材料。
  ②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提供受具体行政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害的证明材料。
  ③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申请人提供证据材料的其他情况。
  附注:目前我办只接收当面或者来信递交的行政复议申请材料。
  红旗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当面接待地址: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小店镇平原路1110号海关办公楼,红旗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应诉室。
  联系电话:0373-2048115
  向红旗区人民政府邮寄行政复议申请材料地址: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小店镇平原路1110号海关办公楼,红旗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应诉室,邮编:453000
        联系电话:0373-2048115
  请在信封上注明“行政复议申请材料”字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