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发改委、物价局,市直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深化价格改革,完善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豫发〔2016〕19号)、《河南省定价目录》(豫发改价调〔2015〕835号)和《河南省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豫发改收费〔2015〕1639号),结合收费政策变化情况,我们整理了《新乡市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现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目录清单管理,未进入清单的实行市场调节价。法律法规明确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收费项目,自动进入管理目录清单;法律法规明确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收费项目,自动退出本清单。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修订收费文件的,按照修订后的文件执行。
二、各执收单位应严格按照相关文件规定执行,严格实行明码标价制度,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收费标准等有关事项,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三、各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市场价格行为监管,规范收费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市发改委《关于转发2010年〈河南省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新发改收费〔2011〕21号)同时废止。
附件:新乡市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
序号 |
收费项目 |
行业主
管部门 |
定价部门 |
收费文件 |
备注 |
1 |
自备电厂系统备用费 |
电网 |
省发改委 |
国家发改委发改经体[2015]2752号附件6,省发改委豫发改价管[2005]40、4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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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高可靠性供电费用和临时接电费用 |
电网 |
省发改委 |
国家发改委发改价格[2003]2279号,省发改委豫发改办[2004]9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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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电动汽车充换电服务费 |
电网等 |
市价格主管部门 |
国家发改委发改价格[2014]1668号,省发改委豫发改价管[2014]134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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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汽车客运站服务收费标准 |
交通 |
市、县价格主管部门 |
交通部、国家计委交公路发[1996]263号,省物价局、交通厅豫价工字[1996]第172号,省发改委豫发改价调[2015]835号 |
范围为营运车辆、旅客等站务收费 |
5 |
司法鉴定收费 |
司法 |
省发改委会同省司法厅 |
国家发改委发改价格[2014]2255号,省政府豫政[2008]52号,省发改委、省司法厅豫发改收费[2014]1357号,省发改委豫发价调[2015]83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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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律师服务收费 |
司法 |
省发改委会同省司法厅 |
国家发改委发改价格[2014]2755号,省发改委、司法厅豫发改收费[2004]1363号、豫发改收费[2015]157号、豫发改价调[2015]835号 |
范围为刑事案件辩护和部分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国家赔偿案件代理 |
7 |
公证服务收费 |
司法 |
省发改委会同省司法厅 |
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13]1494号,省政府豫政[2008]52号省发改委发改价调[2015]835号,省发改委、司法厅豫发改收费[2013]134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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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 |
住建 |
市、县价格主管部门 |
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部、国家环保局计价格[2002]872号,省政府豫政[2015]39号,省计委、财政厅、建设厅、环保局豫计收费[2002]1394号,省发改委豫发改价调[2015]835号,新政办[2004]4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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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保障性住房物业管理服务收费 |
住建 |
市、县价格主管部门 |
《物业管理条例》,国家发改委发改价格[2014]2755号,省发改委豫发改收费[2015]157号,豫发改价调[2015]835号,市发改委新发改收费[2015]101号、新发改收费[2008]10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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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城市公共交通价格和收费(含城市公共汽(电)车、轨道交通票价、客运出租车运价率、燃油附加费) |
交通、住建 |
市、县价格主管部门 |
国家计委计价格[2000]933号,省发改委豫发改价调[2015]835号号、豫计收费[2002]74号,市发改委新发改收费[2011]830号、[2014]610号、新价房字[2000]64号、新价费字[1994]132号、新价房[1998]第00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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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经营性收费公路(含桥梁和隧道)车辆通行费 |
交通 |
省交通运输厅会同省发改委 |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交通运输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交公路发[2010]715号,省发改委豫发改价调[2015]835号、省发改委、省交通厅豫发改收费[2007]234号、豫发改收费[2015]361号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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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高速公路损坏赔补偿收费 |
交通 |
省发改委会同省交通厅 |
省发改委、省交通厅豫发改收费[2004]1074号,省发改委豫发改价调[2015]83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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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高速公路联网服务收费 |
交通 |
省发改委 |
省发改委豫发改收费[2014]1824号、豫发改价调[2015]83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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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公办养老机构基本服务收费 |
民政 |
市、县价格主管部门 |
国家发改委、民政部发改价格[2015]129号,省发改委豫发改价调[2015]835号,市发改委新发改收费[2016]131号 |
范围为床位费、护理费等基本服务收费 |
15 |
殡葬基本服务收费 |
民政 |
市、县价格主管部门 |
国家发改委、民政部发改价格[2012]673号,省计委、民政厅豫价费字[2000]95号,省发改委豫发改价调[2015]83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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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危险废物处置等服务收费 |
环保 |
市、县价格主管部门 |
国家发改委、国家环保局、卫生部、财政部、建设部发改价格[2003]1874号,省发改委、环保局、卫生厅、财政厅、建设厅豫发改收费[2004]1533号,省发改委豫发改收费[2014]1529号、豫发改价调[2015]835号,市发改委新发改收费[2010]12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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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价格 |
卫计委、人社 |
省发改委会同省卫计委、人社厅 |
国家计委、卫生部计价格[2000]96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改价格[2009]2844号,省政府豫政[2014]67号、豫政办[2012]95号,省发改委、卫生厅豫计收费[2001]1018号、[2003]1642号、豫发改收费[2005]146、1378、1379号、[2006]1714号、[2008]60、1293、1830号、[2010]230号、[2011]2377号、[2012]1256号、[2013]228号、[2014]1647号、豫发改价调[2015]835号,省发改委、卫生厅、人社厅豫发改收费[2012]1732号,市物价局等新价费字[2001]191号、市发改委新发改收费[2014]557号、新发改收费[2015]604号等 |
市管省授权部分 |
18 |
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点)门票价格及景区内交通运输服务价格 |
旅游 |
省、市、县价格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国家计委计价格[2000]2303号, 国家发改委发改价格[2007]227号,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发改价格[2008]905号,省发改委豫发改收费[2008]1978号、豫发改收费[2012]209号、豫发改价调[2015]835号,市发改委新发改收费[2008]841号、新发改收费[2015]4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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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有线电视收视维护收费 |
广电 |
省发改委 |
国家发改委、国家广电总局发改价格[2004]2787号,发改价格[2009]2201号,省政府豫政[2010]2号,省发改委豫发改收费[2015]267号、豫发改价调[2015]83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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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公办学校及幼儿园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 |
教育 |
市、县价格主管部门 |
教育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教财[2006]2号,国家发改委、教育部发改价格[2010]1619号,省教育厅、发改委、财政厅教财[2007]74号、豫发改收费[2011]2288号、豫发改收费[2012]2061号,新发改收费[2013]353号、新发改收费[2013]65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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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民办学历教育收费 |
教育 |
省、市、县价格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家发改委、教育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改价格[2005]309,省发改委、教育厅、劳动保障厅豫发改收费[2005]1055号、豫发改价调[2015]835号,市发改委新发改收费[2015]140号等 |
按学校隶属关系,实行分级管理 |
22 |
人才交流服务费 |
人社 |
省发改委 |
省政府豫政[2015]35号,省计委豫计收费[2003]1219号 |
范围为人事代理服务费、委托招聘招考服务等 |
23 |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检测收费 |
质监、公安、环保 |
省发改委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省发改委豫发改收费[2015]985号、豫发改价调[2015]835号,市发改委新发改收费[2015]447号 |
不超过省定标准上限,检测机构自定 |
24 |
具有自然垄断经营特征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 |
公安、城管(建)等 |
市、县价格主管部门 |
国家发改委发改价格[2014]2755号,国家计委计价格[2000]933号,省发改委豫发改收费[2005]1881号、豫发改价调[2015]835号,市发改委新发改收费[2005]112号、[2006]443号 |
住宅小区停车服务除外 |
25 |
垄断性交易市场服务费 |
有关部门 |
省、市、县价格主管部门 |
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2]21号,省政府豫政[2014]62号 ,省发改委豫发改价调[2015]835号,市发改委新发改收费[2015]573号 |
省管排污权交易服务收费,其他由省授权省辖市管理 |
26 |
具有强制性特征的技术服务、检测检验等收费 |
有关部门 |
省发改委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省发改委豫发改价调[2015]835号、省发改委、省测绘局豫发改收费[2005]1007号、省发改委、气象局豫发改收费[2013]557号、豫发改收费[2012]228号,市发改委新发改收费[2012]296号 |
包括防雷装置安全性能检测、增值税税控系统产品及维护服务、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等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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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⒈目录清单中的相关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由定价部门负责解释,具体收费标准见收费文件;
⒉目录清单之外的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服务价格,按照《价格法》和《河南省定价目录》进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