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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红旗区企业创新积分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05-20 09:37:24 发布人:

 

红旗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红旗区企业创新积分奖励

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镇、办事处,区先进制造业开发区,区政府各有关部门:

《红旗区企业创新积分奖励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55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红旗区人民政府

2025218

 

红旗区企业创新积分奖励办法(试行)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的决策部署,落实我省“创新驱动、科教兴省、人才强省”战略,依据创新积分对企业进行创新能力量化评价,重点对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企业等各类科技型企业进行激励奖励通过创新积分制,发现和挖掘一批研发能力强、成长潜力大、掌握关键核心技术的中小企业,引导创新资源向科技型中小企业集聚,助力“硬科技”企业脱颖而出,推动新乡市红旗区成为创新驱动发展的示范区和高质量发展的先行区,特制定本办法。

一、创新积分奖励采用指标量化的办法对企业进行评估积分,积分管理计分时间为每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认定依据以获批(认定)文件时间为准奖励资金是红旗区人民政府设立的专项资金,适用于围绕红旗区主导产业且工商注册和纳税登记在红旗区正常生产的企业。

二、财政每年列入年度预算专项资金规模结合当年财力及现金情况,每年安排预算规模不超过500万元,具体每个分值对应金额根据企业每年获得积分总数及当年财力而定,专项用于奖励企业单位的创新成果每个企业获得的奖励资金总额不超过其上一年度纳税金额(区财政实得财力部分)的80%。双创载体和首次获批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不考虑纳税情况。

三、受奖企业如遇区本级财政资金各项扶持支持政策交叉重复的,企业可选择一项享受,不得重复享受。

四、奖励资金应当纳入企业单位财务统一管理,专门用于科技创新和研发活动等相关支出,并相应设置辅助账。企业获得的奖励资金接受区财政、科技、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五、对存在弄虚作假、骗取套取奖励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取消资格;已经获得奖励的,应当予以追回;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六、成立新乡市红旗区“企业创新积分奖励”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红旗区人民政府区长任组长,分管县级领导任副组长,区财政局、科技局、红开区、纪委监委、发改委、工信局、人社局、统计局、审计局、环保分局、应急管理局、税务局、市场监管局等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区科技局负责同志任办公室主任。

七、“企业创新积分奖励”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创新积分奖励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后报送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进行联审并提出意见;联审后将会审意见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审定结果在红旗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按照程序向企业兑现相关奖励。

八、对获得企业创新积分奖励的企业,优先推荐申报市级及以上科技计划项目,并在信贷融资等方面予以优先支持。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红旗区科技创新奖励管理办法》(红政 2021〕 41号)同时废止

 附件:红旗区企业创新积分评价管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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