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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0-11-24 09:15:00 发布人:
原文件:https://www.henan.gov.cn/2020/08-28/1760820.html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规范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的要求,我省制定了《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的通知》及相应配套政策。现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要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尽快实现养老保险全国统筹。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是实现养老保险全国统筹的基础和前提,《国务院关于建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制度的通知》(国发〔2018〕1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均对省级统筹工作提出明确要求,要求各省加快推进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确保到2020年底前,规范省级统筹并实现基金省级统收统支。

  二、工作目标

  建立全省规范统一的养老保险制度,在全省范围内实现养老保险政策、基金收支管理、基金预算管理、责任分担机制、信息系统、经办管理服务、激励约束机制等全省规范和统一,构建全省一体化的养老保险制度体系。从2020年10月1日起,实行以政策统一为基础,以基金省级统收统支为核心,以基金预算管理为约束,以经办管理和信息系统为依托,以基金监督为保障的省级统筹制度,合理均衡地区间基金负担,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实现全省养老保险制度平稳运行和高质量发展。

  三、基本原则 

  一是促进公平。统一全省养老保险政策,实现全省各类参保对象平等参加养老保险,公平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增强制度的公平性。二是防控风险。实行基金省级集中统一管理、全省统筹使用,合理均衡地区间基金负担,提高基金整体抗风险能力,增强制度的可持续性。三是明确责任。建立省与各地政府责任明晰、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合理分担基金收支缺口,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四是规范服务。建立全省统一集中的信息系统,实行全省统一规范的经办服务,实现全省养老保险服务标准化、管理精细化、决策科学化。

  四、主要内容

  (一)实行基金省级统收统支统管。规范省级统筹后,全省实行基金省级统一集中管理,实现基金省级统收、统支、统管。当期征收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统一按规定转入省级财政专户;各地的累计结余基金限期归集到省级财政专户管理。省级按月向各地统一拨付养老保险待遇支出资金,确保按月足额发放。

  (二)建立基金缺口责任分担机制。实行基金省级统收统支后,省政府承担确保全省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的主体责任。当省级统筹累计基金结余支付能力低于6个月的警戒线时,启动基金缺口分担机制。各省辖市(直管县市)对基金缺口的分担比例按照我省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的负担比例执行。

  (三)建立统一基金预算管理办法。基金实行省级统收统支后,全省执行统一的基金预算管理办法,省级统一编制基金预算,印发各地执行。主要包括预算编制、执行、调整、基金决算、绩效评价等,目的是通过预算明确各市县基金收入、支出责任,确保应收尽收,应支尽支,收出合规,确保发放。

  (四)建立工作责任和激励约束机制。为强化和压实各级政府责任,按照“权责对应、客观公正、务实高效、奖优罚劣”的原则,建立养老保险工作责任和激励约束机制,明晰市县政府在基金征收、支出、预算执行、基金监督、经办服务等方面的职责。省政府每年对各地养老保险工作责任履行情况进行绩效考核,激励各地加强基金征缴,严防违规支出,确保基金安全和制度可持续发展。